玉米交易规则

2016-01-22    16:04:24      大连商品交易所


(一)保证金制度
  玉米(1914,10.00,0.53%)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交易保证金实行分级管理,随着期货合约交割期的临近和持仓量的增加,交易所将逐步提高交易保证金。
  玉米合约临近交割期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交易保证金(元/手)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10%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六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15%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20%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六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25%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30%
  玉米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交易保证金(元/手)
  N ≤60万手 合约价值的5%
  60万手〈N≤70万手 合约价值的8%
  70万手〈N≤80万手 合约价值的9%
  80万手〈N 合约价值的10%


(二)涨跌停板制度
  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是指期货合约允许的每日交易价格最大波动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当期货合约连续出现三个同方向涨跌停板时,交易所将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式并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强制减仓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三)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合约的限仓数额;某一月份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风险;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
  当玉米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大于15万手时,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20%,非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10%,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5%。当玉米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小于等于15万手时,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30,000手,非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15,000手,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为7,500手。
  玉米合约临近交割期时持仓限额表(单位:手)
  交易时间段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客户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 12,000 6,000 3,000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6,000 3,000 1,500
  交割月份 3,000 1,500 800
  

(四)大户报告制度
  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 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客户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改变持仓报告水平。
  客户在不同经纪回原处的持仓合并计算。
  

(五)强行平仓制度
  为控制市场风险,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客户违规时,交易所对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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